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新视点音像书店,注册经营场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希望小区2号楼2号门市房,实际经营场所为大庆市让胡路区胜利路*****号。
经营业主:孙相爱,男,汉,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大街11号3门302室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新视点音像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请求,请求变更为10000元,依法应减少诉讼费。之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少、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275元退还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赵楠
审判员 高伟涛
书记员: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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