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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3-04-12 李北斗 评论0

2020年6月,小美进入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0000元,工作时间由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小美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 公司以小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美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小美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小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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