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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小帅进入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含加班费),1个月休息4天。
2022年2月,公司与小帅解除劳动合同。小帅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且其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遂拒绝向小帅支付加班工资。小帅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加班工资与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与小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小帅加班费?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本案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可知劳动者认可每7天休息1天的工作作息,即对双休日需加班的事实认可。另根据小帅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按照小帅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核算加班费,未超出10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公司已支付工资中已包含小帅的加班费。故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小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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