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佰富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3202003F。法定代表人孟自明,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康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潘东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杰,男,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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