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萨尔图区。
原告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刘某某、郜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艳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赵明、李胜钊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从二原告处借款,有被告为二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足以证实,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复印件依法向被告送达,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内偿还原告刘某某、郜某某借款1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邮寄送达费22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艳丽 人民陪审员 赵 明 人民陪审员 李胜钊
书记员:徐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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