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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河与赵某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银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
被告:赵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楠,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辉、张建军,赵某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尉芬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河诉被告赵某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赵国用(2007)第33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刘银河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河撤诉。

审判长 刘建芬
审判员 王竞
审判员 张丽洋

书记员: 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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