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党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北寒,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士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颜波,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王某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购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北安市场综合楼10单元703室和8单元701室并居住多年。2015年因牡丹江热电(供热)有限公司在楼道内打孔与刘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2015年7月23日刘某某向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邮寄一件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专递单号为1009987928707,收件人为“建设局局长”,地址栏为“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市政府大楼建设局局长”,内件品名栏为“文件”,寄件人签署栏为“刘某某”,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9时”,收件人签收栏为空白。2016年10月12日刘某某、王某某认为2015年7月23日用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向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公开信息和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的申请,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接到申请后既没有答复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查处理决定,侵犯了刘某某、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二审审理中刘某某、王某某提交了一份新证据:由江南区揽投部盖章的专递单号为1009987928707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收件人签名处为唐冬杰。2017年4月6日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证明唐冬杰为该局干部,2015年在该局办公室工作。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行初2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中元 审判员 赵秀玲 审判员 岳春刚
书记员:陈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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