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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姜某某与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刘某某之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瑞,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45岁,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姜某某与被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姜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姜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青

书记员: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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