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西乡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申请人:切羊本,男,藏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切羊本在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的执行款281267.48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81267.48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切羊本在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的执行款281267.4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926.34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春燕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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