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有,职务总经理。

上诉刘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董锟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