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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有,职务总经理。
上诉刘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董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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