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8)冀0203行初259号起诉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2018年6月8日,本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其起诉要求废除霸王规定,还机动车年检本真,即机动车检验完毕后,直接核发该车年检检验合格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通知,告知起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起诉人于2018年6月8日明确其诉讼请求,但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属于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对于其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连军人民陪审员刘玉华人民陪审员刘贵生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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