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欢,男,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潘荣涛,黑龙江油城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盼某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窦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大庆市盼某门窗加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欢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欢负担。
审判员 黄庆宇
书记员: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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