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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诉大庆市盼某门窗加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欢,男,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潘荣涛,黑龙江油城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盼某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窦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大庆市盼某门窗加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欢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欢负担。

审判员  黄庆宇

书记员: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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