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4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5********,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州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程某文与工友共同租住于汝州市**镇**村耿某某家独院内。2018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推门进入该独院内,趁程某文熟睡之际,将程某文放置在床边的一部VIVO X20A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10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至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文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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