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4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路**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行至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新东二街路口东三十米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在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1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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