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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某某
刘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袁二辉
审判员:韩彦周
审判员:常国建

书记员:胡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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