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章、何成松,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三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桥南路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0884055T。法定代表人:欧阳少华,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石三江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章、何成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石三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51287元(以购房款341910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止);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将水、电、燃气送到户的合同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834.36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三江共和城26号楼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89.1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告依约付清了购房款34191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违约,至2018年7月25日临时交房,迟延交房达750天。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按购房款总额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51287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将水、电、燃气送到户的合同义务,故而成讼。黄石三江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2日,黄石三江公司(出卖人)与刘某某(买受人)签订了《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S14007893,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某向黄石三江公司购买三江共和城26号楼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89.17平方米,总价款34191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交付买受人使用:……3、供电、给水、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341910元。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房屋,亦未完成水、电、燃气工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黄石三江公司签订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买受人已按约交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作为出卖人应按合同第九条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但被告延期交房的行为显已违约,应按合同第���一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自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51287元(341910元×万分之二/天×750天=5128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供电、给水、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故对原告要求黄石三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使水、电、燃气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标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1287元。二、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使原告刘某某购买房屋的水、电和天然气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标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计541元,由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