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阳
刘小平
原告:刘明阳。
被告:刘小平。
原告刘明阳诉被告刘小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刘明阳诉被告刘小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伟
审判员:黄万和
书记员:雷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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