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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刘某某
韩某某代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告韩某某代,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郭军

书记员: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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