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告韩某某代,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贾艳杰
书记员: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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