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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义、刘某某与郑某某、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广义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郑某某
刘志利
马印朋(河北石家庄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刘国元

原告刘广义。
原告刘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利。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国元。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广义、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刘某某、刘国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义、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一民、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利、马印朋,被告刘国元、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印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刘某某父亲刘红毛虽已去世,但仍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刘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原、被告诉称的争执地有合法继承权;另,原告刘广义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父刘东升转让原、被告诉称的争执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已经发包方同意,欠缺有效要件;综上,刘某某、刘广义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刘广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刘广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刘某某父亲刘红毛虽已去世,但仍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刘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原、被告诉称的争执地有合法继承权;另,原告刘广义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父刘东升转让原、被告诉称的争执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已经发包方同意,欠缺有效要件;综上,刘某某、刘广义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刘广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刘广义。

审判长:王鹏勃
审判员:李静萱
审判员:蔡雪娇

书记员: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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