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佳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诉讼代理人:刘夕友,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刘佳佳妹妹,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刘佳佳、刘某某与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佳佳、刘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佳佳、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佳佳、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树文
书记员: 薛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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