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某某。被起诉人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腾飞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主任。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起诉人刘某某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以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为被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还填原刘台拔丝厂和刘台电工组两个企业的被挖掘土地,恢复厂区土地原貌。”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光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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