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现于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张继稳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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