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4号
申诉人***,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家住******。系原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服武义县检察院作出的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不起诉的决定,以来访方式向本院提出刑事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下午,原案被不起诉人***在武义县白洋街道仙洞村双塘1号房子后面做窨井时与邻居申诉人***发生纠纷,***将***推倒在地并将其按住,双方扭打在一起,被旁人拉开,***打电话报警后,两人又发生扭打,导致***肋骨骨折。经鉴定,***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赔偿。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系自首,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原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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