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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郭某、许鹏飞等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张检公诉刑抗〔2019〕1号

张北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722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许鹏飞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判决: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许鹏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对被告人郭某、许鹏飞、张某甲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不当

1.从量刑情节看,郭某、许鹏飞、张某甲三人无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许鹏飞、张某甲具有法定从重量刑的情节:2013年8月9日,许鹏飞因殴打他人被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20日,许鹏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累犯;2013年6月4日,张某甲因殴打他人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2.从事实证据看,2015年,被害人梁某某郭某贷款15万元后,梁某某无法按期偿还,郭某就指派张某甲、许鹏飞每天跟着梁某某,并让张某甲、许鹏飞在梁某某家住宿,向其催要贷款。在没有经过梁某某同意并且梁某某要求其退出的情况下,许鹏飞、张某甲在梁某某家中居住,向其催要贷款。期间,梁某某借款10万元还给郭某,但贷款仍未全部还完。到快过年的时候,张某甲、许鹏飞才离开。年后,因之前梁某某将韩某某的车做了抵押,韩某某催梁某某赎车,梁某某就又向郭某贷款,黄某甲和李某某作为担保人。梁某某无法按期偿还郭某贷款,郭某就指派张某甲、许鹏飞每天跟着梁某某,并让张某甲、许鹏飞在梁某某家住宿,向其催要贷款。张某甲、许鹏飞在没有经过梁某某同意并且梁某某要求其退出的情况下,在梁某某家中居住,向其催要贷款。许鹏飞还把黄某甲和李某某叫到梁某某家中居住。梁某某为还郭某贷款,把自己的住宅和底商转让,将钱还给郭某,并将自己的汽车抵给郭某后,张某甲、许鹏飞才离开。以上事实有梁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任某某、张某乙、黄某甲、李某某、张某丙的证言,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以上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由一审判决予以认定。

2对被告人郭某关于强迫交易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不准确、量刑不当

1一审判决认定,本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强迫刘某某交易张北县北国小镇小区2号楼9号底商一套的犯罪事实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该判决有误,理由如下:

如果按照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证人黄某乙的陈述,在刘某某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下,刘某某主动提出要购买郭某的这套底商。本院认为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刘某某在其严重缺少资金并没有能力偿还郭某贷款的情况下,不可能自愿接受刘某某抵顶给他的一套底商。不管抵顶的底商价格是多少,即使抵顶的价格没有高于市场价。该套底商的价值应当以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来认定,因为该部门做出的价格认定比起开发商出具的说明更具法律效力。

2.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强迫交易的总额为338000元,按照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对被告人郭某进行判决,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应当按照强迫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郭某进行判决,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根据学者解释及司法判例,强迫交易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20倍以上,可认为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犯强迫交易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张北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722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许鹏飞、张某甲均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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