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春光。
被告张某某。
原告冯春光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冯春光借款,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某应当按期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冯春光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春光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月华 审 判 长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高克娟
书记员: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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