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范江平,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天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七里坪乡青山。
法定代表人朱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学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0日,住内乡县。
被告王秀茹,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6日,住内乡县。
被告朱元涛,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7日,住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曹起峰,男,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雷龙,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日,住内乡县。
被告内乡县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工业园区(迎宾大道西侧东王营村柏北组)。
法定代表人:宋荣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原告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天宝实业有限公司、朱学文、王秀茹、朱元涛、雷龙、内乡县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王 浩 陪审员 马云锋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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