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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继东,村主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3XXXXXXXX。

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冯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占群、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被告张某作为乙方于2017年1月21日签订框架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一条、第四条的内容为:“一、乙方同意将位于老营盘村项目规划区内的宅基地房屋、附属物及宅基地以外的自留地、耕地及其他零散用地和地上树木,自愿交回村委会,甲方对乙方一次性安置补偿。四、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如遇甲方通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拆除或腾空房屋及交出土地时,乙方除对价格提出异议外,应当履行协议。”现因被告张某拒绝配合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并拒绝提供该房屋所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并配合原告对房屋进行评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主张其是在被原告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该框架协议,不同意对其住房进行评估。另查明,被告张某为本案争议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该框架协议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被告张某应按照该框架协议的约定提供其房屋所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证并配合原告对其住房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被告张某主张其是在被原告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该框架协议,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继续履行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框架协议。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不得阻碍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张某的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向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提交该房屋所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原本。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静

书记员: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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