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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公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戈庆武。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陈光宏,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政委。
委托代理人祁文晋。

原告俞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天汉律师、韩公文律师,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的负责人陈光宏、委托代理人祁文晋到庭参加诉讼。经释明,原告俞某某欲重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长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凌金华
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

书记员: 阮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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