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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某
颜某

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
被告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
2015年2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原告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启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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