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颜某
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
被告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
2015年2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原告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启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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