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余某某与黄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某某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某某人,住湖北省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亚平,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黄某某黄梅镇晋梅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7011291333C。
法定代表人:张助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泽,黄某某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黄某某黄梅镇广场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9126-1。
法定代表人:屈凯军,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峰,黄某某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某黄梅镇二环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6061-1。
法定代表人:曾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一)晚上7时11分至7时27分,楚天广电公司孔垄经营部网络及机房管理员王安平在家中接到了该经营部张河片梅建军三次电话,要求王安平与县公司宽带业务员刘琴协调办理用户梅保华住宅宽带续费事宜,王安平当即与刘琴电话联系,刘琴未接听。此时,王安平的身体已出现不适,但王安平还是将梅保华的账号告知梅建军,让梅建军在微信群发给刘琴。在黄梅广电宽带业务群里显示“梅保华续费一年谢谢了”,随后,刘琴在宽带业务群中说:“王安平打个电话我,没听到,我回过去又没人接,不知道有什么事。”当晚21时12分,梅保华住宅宽带复通。当晚8时30分左右,孔垄镇张塘村村民王新坤听邻居喊王安平不行了,随后赶往王安平家中,王安平已躺在床上,其上前帮做心肺复苏,见王安平已瞳孔放大,身体已发紫,没有呼吸,一会儿二医院救护车司机王继东也来了,并带了听诊器,听了王安平的心脏,也看到了瞳孔,判定人已经(死亡),王继东就将救护车开走了。9时左右,梅建军又因用户要求开通宽带打电话王安平,王安平邻居接电话告知王安平已经停止呼吸。
2016年2月10日黄某某殡仪馆出局了《火化证明书》证实王安平遗体于当日火化。
2016年3月,王安平亲属到黄某某第二医院要求补开王安平死亡医学证明,二医院为王安平补开了一份2016年2月8日《死亡医学证明书》。
2016年3月31日,王安平妻子余某某向黄某某人社局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上黄梅广电公司盖章陈述的受伤害经过简述和王新坤、董定华、王继东、王兆平、张广义、吴贵桥、梅建军、周聪、沈建友、余春风、刘琴证明材料以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黄梅广电宽带业务群、孔垄经营部春节值班表等证明材料。
黄某某人社局对孔垄经营部春节值班表的打印时间,黄梅楚天光电公司收费票据的开具时间以及村民王新坤、用户董定华、医生熊智钢、司机王继东、高政、梅建军的证言分别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4月19日,向黄梅楚天广电公司送达了2份调查告知书。并于同年4月21日向黄梅楚天广电公司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余某某一份由公司转发)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安平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认定。
2016年6月20日,余某某向黄某某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黄某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履行了相关程序后于2016年9月26日向余某某送达了其于23日作出的梅府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是一个合法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一个合法具体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没有理由不维持。”
余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本院认为,一、根据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广办(2015)113号《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两会”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鄂广网发(2016)5号《关于转发

的通知》的第一条“‘春节’重要保障期从2016年2月7日0时至2月13日24时,‘两会’重要保障期时另行通知”。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省局和省公司的要求对春节时段的网络检修维护重要保障期间,安排人员值班、缴费、维护重要工作时段。虽然第三人楚天广电公司向被告黄某某人社局提供的值班表是事后补证的,但并不能证明第三人楚天广电公司没有依规在节假日期间安排王安平值班的事实。


二、网络缴费开通服务并不需要在值班室完成,且黄梅楚天光电公司孔垄营业部经理要求,晚上十点前有业务必须受理,可以在家中通过电脑网络办理,本案中王安平在家中接到管理员梅建军的电话,有群众要求办理续费,即向网管刘琴打电话。虽然刘琴未接电话,但王安平此时身体不适,随后经乡村医师王新坤的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当认定王安平的死亡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三、王安平死亡后于2016年2月10日在黄某某殡仪馆火化,因工伤申请需要,其亲属到黄某某二医院开局《死亡医学证明书》虽然不符合死亡证明书出具的要件形式,但二被告并不否认王安平是在2016年2月8日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故原告余某某补开《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为了满足工亡申请的法定形式,符合一般常理。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条第(一)、(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条第一、二项“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黄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1日对申请人余某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撤销黄某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梅府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黄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余某某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建农 审 判 员  曾红华 人民陪审员  陈科澜

书记员:蒋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