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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涂某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阮拥军,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谈旭,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涂某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春华

书记员::刘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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