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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明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何清明
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正(四川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

原告何清明,女,生于1940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
委托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50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
委托代理人王正,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代理。
原告何清明诉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先由审判员杨治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清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琪,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所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售房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实际的占有、管理使用和收益,被告在收取了原告给付的购房款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关于“不是售房而是用房担保借款”的辩解,根据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售房事实,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清明与被告赵某某间关于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会一组120#门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何清明办理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会一组120#门面一间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所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售房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实际的占有、管理使用和收益,被告在收取了原告给付的购房款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关于“不是售房而是用房担保借款”的辩解,根据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售房事实,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清明与被告赵某某间关于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会一组120#门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何清明办理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居委会一组120#门面一间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雪松
审判员:杨治昂
审判员:万敏

书记员:周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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