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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新疆兴马荣某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贺署惠,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兴马荣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村2-83号。
法定代表人:游应登,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新疆兴马荣某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许晋江

书记员: 刘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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