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亚琦,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嘉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人,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王勇,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海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信阳市人,现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何某某、何某某、何亚琦、方锐、罗嘉豪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吴海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某、何某某、何亚琦、方锐、罗嘉豪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江、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勇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海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审被告吴海坤系库尔勒完美定制摄影工作室负责人何亚琦的丈夫,系合同外工程《补充合同》及《竣工造价决算》的签订人,被上诉人履行了装修义务,按照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对库尔勒完美定制摄影工作室进行了装修并已交付使用。因此,合同外工程价款应以《竣工造价决算》为准。原审对此数额的认定事实清楚。库尔勒完美定制摄影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在诉讼过程中已被注销,其责任应由开办人共同承担。原审被告吴海坤并非库尔勒完美定制摄影工作室合伙人,对其债务不应承担责任。二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合同最后一页来证明其与上诉人所持有的合同不一致,经当庭质证,因上诉人所出示的合同纸张与上诉人一审出示的原合同纸张对比有明显瑕疵,上诉人又明确表示不进行鉴定,示为上诉人举证不能。综上所述,上诉人何某某、何某某、何亚琦、方锐、罗嘉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何某某、何亚琦、方锐、罗嘉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刘 媛 代理审判员 杜苗苗
书记员: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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