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温泉村。
委托代理人汤志勇,男,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某、殷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权
书记员: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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