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任丘市建设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曹如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龙,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熙,无业。
委托代理人韩亚平,医生,地址同上。
被告郑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朱勇,无业,地址同上。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到庭情况: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如意及委托代理人王彦龙到庭,被告韩熙委托代理人韩亚平到庭,被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勇到庭。
查明案件事实:被告韩熙是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的出纳,被告郑某某是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点多,被告韩熙问被告郑某某是否有曹总(曹如意)的QQ号,郑某某回答没有,韩熙说,“你加一下曹总的QQ号,他有资料要发给你,我把曹总的QQ号发给你”。韩熙将曹经理(3158614542)的QQ发给郑某某,郑某某误以为曹经理(3158614542)就是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如意,将曹经理(3158614542)加为好友,曹经理(3158614542)通过QQ聊天询问了公司的流动资金情况,并说有一笔款要打出去,并把汇款地址发给郑某某,郑某某又把汇款地址转发给韩熙,韩熙未与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如意核实,便于2015年10月29日11点49分和2015年10月29日11点50分两次给曹经理(3158614542)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6876的卡号转账35000元和40000元。下午4点多,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如意给韩熙打电话问钱的事,才发现上当受骗。下午5点左右韩熙报警,该案至今未破。本案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雇佣没有会计资格的被告韩熙担任出纳,财务管理制度不严谨,造成公司75000元财产被骗,应承担50%责任。被告韩熙和被告郑某某未对付款人的真实信息尽到审查义务,未及时与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如意确认,均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造成75000元的财产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韩熙承担30%责任,郑某某承担20%责任。故被告韩熙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500元,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0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韩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22500元。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诉讼费为837元,原告任丘市帝幻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19元,被告韩熙承担251元,被告郑某某承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朵
书记员:张桂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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