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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吴彦博
曹保成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彦博,该联社信贷员。
被告曹保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黄中孝
审判员:续琳琳

书记员:杜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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