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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不启动鉴定程序,裁决被撤销

2025-02-19 李北斗 评论2

海南椰卉园艺有限公司与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称,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法第四十四条、《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都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问题作出规定。本案中,关于违约及椰卉公司建房损失的认定,要依赖配套用房是否超出约定面积。而关于配套用房的面积,显然属于专门性问题,这个专门性问题,椰卉公司也曾向仲裁庭提出应由主管机关或专业机构予以明确或鉴定,但仲裁庭置之不理。综上,在专门性问题上,仲裁庭既不依法主动鉴定,又无视本方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椰卉公司主张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中,仲裁庭对案涉地块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建筑的钢结构房屋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进而据此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分配并裁决花卉公司向椰卉公司支付修建案涉违章建筑的花费607045.21元。由此可知,仲裁庭对案涉房屋面积并未进行准确勘测,亦未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而仅凭约数即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显然有悖于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和认定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面积和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进 行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该裁决应予撤销。椰卉公司以仲裁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裁定,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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