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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蔡某某与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襄阳加庆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蔡某某
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张某
周某

原告襄阳加庆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庆配件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红山头村1组。
法定代表人徐德,加庆配件公司董事长。
原告蔡某某。
被告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
被告周某。


原告代某某、蔡某某与被告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玉珍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代某某、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某、蔡某某与被告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玉珍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代某某、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雷玉珍

书记员:方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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