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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苹、牟销各等与苏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仇某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牟销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宏图,男,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娟,女,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某苹、牟销各诉被告苏小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苏小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仇某苹、牟销各撤回对被告苏小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杨 倩

书记员: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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