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安市亿鑫玉某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庆,职务:理事长。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安市。
原告北安市亿鑫玉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北安市亿鑫玉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交纳即2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成江
书记员: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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