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龙,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陈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
第三人:陈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
原告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第三人陈宝、陈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葆龄
书记员: 刘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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