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985元,减半收取计5,492.5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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