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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梦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梦
刘永利(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
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梦。
委托代理人刘永利,河北刘永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于梦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梦主张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为其个人财产。但因车辆购买于双方离婚后又同居期间,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车辆系其个人出资,一审法院将该车辆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车系其个人财产,由被上诉人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于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梦主张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为其个人财产。但因车辆购买于双方离婚后又同居期间,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车辆系其个人出资,一审法院将该车辆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车系其个人财产,由被上诉人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于梦负担。

审判长:柴秋芬
审判员:丁宗发
审判员:杨学军

书记员: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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