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十堰巿东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
原审被告十堰巿东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巿茅箭区人民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董某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原审被告十堰巿东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57-1号民事裁定,驳回董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董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董某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湖北省武汉巿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乔某某和原审被告十堰巿东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远红 代理审判员 王仁祥 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
书记员:胡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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