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刘某、李某返还原告彩礼1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儿子乔超与被告女儿刘军霞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乔超和刘军霞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7年2月9日,乔超起诉与刘军霞离婚。同年3月7日,宁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1026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准许乔超与刘军霞离婚。被告刘某、李某索取原告高额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刘某、李某辩称,被告只收了原告118000元彩礼。乔超和刘军霞结婚后给刘军霞花了不到20元钱。不同意返还彩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儿子乔超与被告女儿刘军霞2014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时,被告刘某、李某收取原告彩礼118000元。乔超与刘军霞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7年2月9日,乔超起诉与刘军霞离婚。同年3月7日,宁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1026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准许乔超与刘军霞离婚。离婚后,乔某起诉刘某、李某、刘军霞要求返还彩礼。2017年4月25日,乔某撤回了对刘军霞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乔超与刘军霞结婚时,被告刘某、李某收取原告彩礼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乔超与刘军霞离婚后,乔某起诉要求刘某、李某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刘军霞与乔超已经共同生活了两年时间的实际情况,彩礼可酌情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被告刘某、李某应当适当返还原告的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乔某彩礼5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1530元,被告刘某、李某负担1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云杰 审 判 员 方满满 代理审判员 卞鹏飞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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