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占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航(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左宾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占某某、左宾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天琴湾)22号楼1单元7层2号房屋。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占某某、左宾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天琴湾)22号楼1单元7层2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龚奉奇

书记员: 陈丹青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